劳务派遣服务于众多的企业,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优越的、成熟的劳动力。劳务派遣会在岗前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技能培训。使得劳务派遣机构可以达到“一带二”的作用,可以达到三方“共赢”的效果。这种利大于弊的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为企业带来了很多便利,同时也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解决了很多。正因为如此,所以劳务派遣型用工模式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下是有必要的。
为什么会出现劳务派遣呢?
长期以来,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。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,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,并精简人员,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、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。
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,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。一部分下岗、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,难以自谋职业、自主就业,于是,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,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。
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,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,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,以丰富自己的阅历,增加自己的收入。另外,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,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,为将来就业打基础。
也就是说,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方便用工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,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。
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、可派遣人员数量及比例:
1、可以使用劳务工的工作岗位
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劳务工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
临时性工作岗位: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;
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;
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、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,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。
2、可以使用劳务工的数量
依相关法律规定,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,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。
3、特别说明
对于用工数量、岗位这些,从现实状况来看,实践中并未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,用工单位出于各种考虑,无论是电子加工业需要的操作工,还是制造或互联网行业需要的技术人才,仍有许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。在2014年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出台之后派遣人员数量可能有所降低,但是否一定保持在10%以下则不一定。